

关于对七江镇兴旺村阳洪海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224号)
被处罚人:阳洪海
住 址:隆回县七江镇兴旺村5组
案 由:非法占地
阳洪海,男,汉族,现年60岁,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七江镇兴旺村5组。
经查,阳洪海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3月9日在七江镇兴旺村5组占用基本农田143平方米建房,另损毁面积26平方米,现已打好建好一层。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对其占地建房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开展了调查和现场勘测,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6月22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处罚人承认事实没有出入,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时表示不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阳洪海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31日